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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

                录入时间:2007年8月13日      录入人:谢律师

     同为盗窃犯罪,普通盗窃的起刑点为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而扒窃犯罪的起刑点只有800元。昨天,记者从上海市高院获悉,为了打击扒窃犯罪,高院今年7月制订颁布了这些相对降低案件起刑点的规定。
    根据2000年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以及今年7月市高院颁布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上海将扒窃行为和定罪规定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黄祥青表示,高院将扒窃行为界定为:秘密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窃取的通常又是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但如果是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非贴身财物,一般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根据试行的规定,普通盗窃的起刑点为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而扒窃犯罪的起刑点为800元,大大降低了扒窃犯罪的起刑点。“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同时采用刀片划破市民贴身衣物等方式,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扒窃数额虽小,但是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祥青表示,这些相对降低起刑点的措施,都是为了严厉打击扒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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