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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何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录入时间:2008年01月17日     录入人:admin

  一、我国目前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层次上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意味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单独的民事诉讼,都排除了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的权利。 

  二、面对立法的限制,刑事案件被害人又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只能通过一定途径,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失,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1、通过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

  侮辱、强奸等犯罪案件,一般不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严重伤害,但却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被害人有心理障碍,被害人有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并常伴有头昏、失眠、抑郁等症状。如果被害人在没有明显身体损害的情形下,又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则会造成一些被害人生活困难,并产生社会仇恨心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着法律的限制,用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失,被害人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失,被害人获得赔偿,实质是对被害人精神创伤的一种抚慰和补偿,也是对被告人在经济上的惩罚,符合罪罚相应、损害与赔偿相应的原则。

  3、按目前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心理诊疗来转化精神损害实属无奈之举。从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最好还是在立法上根本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立法确定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标准、数额,使法院审判有法可依。这也是符合法治国家对人权保护逐步完善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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