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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化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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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妹妹还是哥哥
录入时间:2011-08-04 录入人:admin
为维护自己在离婚协议中的权益,汪燕将前夫蔡仲麟告上法庭。不料案件尚未审理,小姑蔡仲英却急急地将其兄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哥哥名下的房产归她所有。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颇为蹊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法庭驳回了蔡仲英的诉讼请求。
汪燕与蔡仲麟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
2002年5月,蔡仲麟与其叔伯祖母王老太一起在长宁区合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祖孙两人名下。由于行动不便,购房时王老太的相关手续均由蔡仲麟的妹妹、老人的侄孙女蔡仲英代为办理。同年8月,王老太因病去世。
去年1月,汪燕与蔡仲麟经长宁区法院调解离婚。因双方自行签署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没有涉及财产的处分。
今年春节前,汪燕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蔡仲麟兑现离婚协议中的承诺,将其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转归自己所有。汪燕向法庭提供了她与蔡仲麟的离婚协议,协议明确:原属于蔡仲麟名下的产权归汪燕所有,协议签字后就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未办妥的,该房屋无论何方均不得出让、转售或有其他变相的产权转移行为。
过完春节,一心等待开庭的汪燕,等到的却是法院追加她为另一案件第三人的通知。原来,在汪燕起诉后不久,蔡仲英将她哥哥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蔡仲麟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她所有。汪燕的案件因此中止了审理。
兄妹对簿公堂
今年6月,确权案件开庭审理。
蔡仲英表示,
2002年4月,为了照顾亲戚王老太,用王老太原来住房的出售款6万元,加上自己出资12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因为当时她正在闹离婚,所有证件都被丈夫扣留在山西老家,只能借用哥哥的证件,房屋产权因此登记在哥哥与王老太的名下。现在要求确认哥哥名下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身为被告的蔡仲麟表示,蔡仲英说的是事实,同意她的诉讼请求。自己与汪燕离婚时已经告诉她房子不是自己的,离婚协议是受到胁迫才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对于兄妹两人的说法,汪燕不予认可。她告诉法官,买房子的钱,一部分是她和蔡仲麟的积蓄,另有6万元是蔡仲麟父母赞助的,蔡仲英根本没有出过钱。汪燕说,因为蔡仲麟有第三者,急于离婚,和自己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蔡仲麟迟迟不肯兑现承诺,在自己向法院起诉后,又与蔡仲英串通提起本案诉讼,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因此不同意蔡仲英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蔡仲英向法庭提供了蔡仲麟2003年8月出具给她的一份证明,蔡仲麟在证明上说,自己对该房没出过一分钱,也没出过一份力,自己名下的房产实为蔡仲英所有。
蔡仲英另向法庭提供两份证人证词,一位证人说,王老太曾当面告诉他买房子的钱是蔡仲英出的,并表示要立遗嘱写明情况;另一位证人则说自己曾听王老太说起过她与侄孙女合买了房子,并应侄孙女的要求将产权登记在她哥哥名下。然而,这份同样由蔡仲英提供的王老太的遗嘱,清楚地写着
“我和我丈夫的侄孙子蔡仲麟合买了产权房,我百年走后把另一半记录在我侄孙蔡仲麟名下。”与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
法庭另向房产登记部门查阅了涉案房屋的买卖资料,发现蔡仲英作为王老太的代理人,在办理房屋买卖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这与蔡仲英
“所有证件都被丈夫扣留在山西老家”的说法也相矛盾。
法庭认为,涉案房屋购买时,汪燕与蔡仲麟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蔡仲麟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仲麟2003年8月出具给蔡仲英的证明存在严重瑕疵;同时,原告蔡仲英对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兄蔡仲麟名下的解释与事实不符,两位证人的证言也与王老太的遗嘱内容存在矛盾;蔡仲麟虽然认可蔡仲英的说法,但对离婚协议系受到胁迫所签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庭对上述原、被告的证据及说法均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蔡仲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万元由蔡仲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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