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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设立公司开业登记程序
录入时间:2007年9月9日   录入人:谢律师
自然人设立公司开业登记程序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所列条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决定核准的,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的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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