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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