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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文书送达问题 

                录入时间:2007年11月12日    录入人:谢律师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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