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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