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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外籍华人)的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登记 |
|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 办理地址: |
漕宝路70号(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三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
| 办理时限: |
30天 |
| 申办对象资格: |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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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手续: |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a、跨国收养申请书; b、出生证明; c、婚姻状况证明; d、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e、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f、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g、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h、家庭情况报告;
I、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b、身份证、户口簿;
c、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d、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3)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户口簿、身份证; b、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c、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
| 办理程序: |
向所在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证件、证明→由所在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材料→中心审查审批→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上海市民政局颁发《收养登记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 5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2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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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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