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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外籍华人)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
|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 办理地址: |
漕宝路70号(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三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
| 办理时限: |
30天 |
| 申办对象资格: |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
| 申办手续: |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a、跨国收养申请书;
b、出生证明;
c、婚姻状况证明;
d、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e、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f、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g、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h、家庭情况报告。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c、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d、弃婴、儿童的成长情况报告;
e、弃婴公告;
f、上海市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g、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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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向所在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证件、证明→由所在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材料→中心审查审批→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上海市民政局颁发《收养登记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 5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2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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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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