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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同居”?
录入时间:2007年11月12日 录入人:谢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解释可以看出,同居构成有严格的标准
1.只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才会构成同居行为,单身异性之间共同居住不构成同居,同性恋之间的共同居住也不构成同居。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若以夫妻名义,有可能构成重婚,这是“同居”和“重婚”区别。
3.持续、稳定的理解。这是对同居认定的标准,并不是与婚外异性发生一次或者几次性关系,或者短暂的共同居住,或者生有孩子就构成同居。但只要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都不能认定为“同居”。
由于解释规定上述定义,也给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有的地方同居按持续3个月、有的6个月、有的9个月。上海掌握的是3个月(法院内部掌握),明文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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