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通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9626564

 

手机:13761582391

 

传真:02159626564

 

电邮:xielawyer@yahoo.com.cn 

 推荐

谢化祥
 网站公告
欢迎访问上海崇明第一家律师专业网站
 法律咨询

 ::工具栏::

  诉讼费速算表
  诉讼费计算器
 上海律师费标准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表
  上海外来人员工伤保险表
  上海各区法院电话
  上海婚姻登记机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继承 >>

                          怎样才算“同居”?
                  录入时间:2007年11月12日    录入人:谢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解释可以看出,同居构成有严格的标准
    1.只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才会构成同居行为,单身异性之间共同居住不构成同居,同性恋之间的共同居住也不构成同居。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若以夫妻名义,有可能构成重婚,这是“同居”和“重婚”区别。
    3.持续、稳定的理解。这是对同居认定的标准,并不是与婚外异性发生一次或者几次性关系,或者短暂的共同居住,或者生有孩子就构成同居。但只要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都不能认定为“同居”。
    由于解释规定上述定义,也给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有的地方同居按持续3个月、有的6个月、有的9个月。上海掌握的是3个月(法院内部掌握),明文没有规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