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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化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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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
录入时间:2007年8月20日 录入人:谢律师
目前,我国法律对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尚无明文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认定电瓶车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认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
那么,什么是机动车?什么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车辆的驱动。被认定为机动车的电瓶车,主要是指以自携电瓶供电的方向盘式电动机为动力驱动的车辆;而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是指那些虽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其设计时速低、空车质量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车辆。
但在实践中,道路上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常是私自加以改装的,私自加装动力装置的手把式三轮车,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因电瓶三轮车未被列入国家《产品目录》,因此,对电瓶三轮车不予核发牌证,不能上路行驶。
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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