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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8年03月26日 录入人:谢律师 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均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1:1.5的比例关系调整,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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