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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化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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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341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9〕63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改装电动车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改装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机动车事故处理的,应认定为工伤;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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