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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享受待遇

                         ---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录入时间:2007年10月12日  录入人:谢律师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地来沪打工的电焊工小范与单位的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患上尘肺的小范享受到与上海市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小范是外地来沪的务工人员,在欣务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从2004年年初开始,他感到胸闷、气短,到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之后他就没再到单位上班。2004年8月5日,上海市 职业 病医院出具诊断书,证实小范所患的为电焊工尘肺一期病症,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伤残程度为七级。为此,小范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裁决后,由于小范不服,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因为小范没有与欣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否认与小范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范提供的证据及欣务公司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鉴定小范是否工伤的申请,可以认定他与欣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自2004年6月后,小范未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小范的情况属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已确诊患有职业病,应当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因此,欣务公司应以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支付小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小范另外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万元,如因单位未按规定为小范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致使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范可另行要求单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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