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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起诉-诉讼指南

                   录入时间:2006年10月01日   录入人:谢律师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除应按最高法院规定的举证规则提供证据外,还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告是法人、合伙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告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提供依法成立的依据;

    二、被告为法人、合伙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三、原告在起诉时有证人的,应提供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四、港、澳、台同胞本人来沪起诉的,应出示其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港、澳同胞从港澳地区函寄起诉书或者委托书的,还应提供起诉书、委托书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的文本;起诉书、委托书来自台湾的,应提供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正本和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出具的公证书副本核对证明;


    五、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从境外向我国法院寄交起诉书的,其起诉书、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起诉书、委托书及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应由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或者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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