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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化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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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房东和建筑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简析
录入时间:2007年12月14日 录入人:谢律师
现在农民建房过程中,大多是请自己村里或者附近认识的农民自行组织起来建筑队施工。他们没有从事建筑业的资质证书,房东和他们也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就主要的权利义务比如工钱、原材料等事项达成一致,就开始施工。而一旦发生了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就损害的承担问题就无法达成一致,谁也不愿意承担,往往会诉上法庭讨个公道。
对于这种民事关系,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形式,各方的律师往往引证不同的案例甚至学术著作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努力为当事人开脱。经过一审、二审,仍有不服者,甚至会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是简单的民事纠纷,缘何如此纷纷扰扰?原因就在于对这种法律关系没有一个确定的认识,比照多种合同形式都有相似性,就各执一词,无休无止了。浪费的不仅是时间和金钱,更有甚的是,不懂法律的农民兄弟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在一起建房过程中,房东请了两个泥瓦工砌墙,一对夫妇运砖。运砖的妻子不幸从三楼坠下,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花去数万元医疗费用。针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大家都相持不下。房东主张自己和对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对伤亡事故不承担责任,由泥瓦工和运砖工他们自己负责。两个泥瓦工主张自己与运砖工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大家都是由房东雇来干活,房东与运砖工之间是承揽关系,应该由房东承担责任。受伤的运砖工则认为自己是在房东的安排下工作的,房东应该承担责任。
问题主要集中到一点,就是房东与请来的建筑工人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法律关系与建筑承包和承揽关系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很明显不是严格的建筑承包关系,因为对方没有建筑资质,这是双方都清楚的。承揽关系在这里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农村的习惯,房东大多都会亲自关心房屋的建筑过程(本案也是如此),甚至参与一定的实施活动,不存在承揽人独自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交付工作成果的形式。因而从实际上看来,这更应该是个雇用性质的合同,仅仅是建筑工人干点活,房东付点钱作为报酬而已。而出于对责任的推脱,机械地援引法律条文就争执不下了。
对于这起事故的责任承担,很显然所有相关者均脱不开干系。运砖工人自己工作不小心,造成了身体伤害,自己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房东作为主要的受益者,也是施工活动的监管者,对于伤害,理所当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两个砌砖工人,虽然与运砖工人之间并不存在诸如房东所主张的转包关系,也的确与运砖工人没有独立的约定,自己主张没有责任;但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以及人道互助精神,适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补偿费用,也是情理之中,也是符合民法精神的。
民事关系本来就是千变万化的,法律无法穷尽。在这里也并不是我国立法不健全的问题,而是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精神把握不够,而对法律条文片面理解的结果。为了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化解邻里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法律工作人士应该充分理解法律的精神,正确地适用法律,让普通的民众能真正的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效率。
(作者:王帮元 单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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