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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至840元

 16录录入录入录入录入入时间 录入时间:2007年8月25日     录入人:谢律师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

  根据新的工资标准,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同时,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本市连续第1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的调整主要考虑了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目前,对于本市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来说,除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外,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不低于162.7元,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53元。

  此外,近期劳动保障部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要求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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