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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法院审理笔录上当事人签名方式的意见 录入时间:2007年11月16日 录入人:谢律师 为规范全市法院审理笔录上当事人的签名方式,保证审理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审理(包括开庭、调解、谈话)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阅看笔录及签名方式,然后签名。 二、当事人应在每页笔录上签名。 三、审判人员可视情况准许录事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但应要求其在签名时注明“本笔录**页,本人均已看过,记录内容无误”的字样。 四、本意见适用于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程序。 五、本意见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5月16日第15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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