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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法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意见 (沪高法[2007]69号)
录入时间:2007年11月03日 录入人:谢律师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总的原则是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移送。 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对象及效力 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裁定书中只需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 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判定,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它当事人。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限 一审期间,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录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作出书面裁定。 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证据需要鉴定的,经庭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守五个工作日。 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述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 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200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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