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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部分案件诉讼费用具体交纳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前天联合下发《关于本市制定部分案件诉讼费用具体交纳标准的通知》。通知对诉讼费用中离婚案件等5类案件受理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离婚案件等非财产类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等,仅列出了一个有相当浮动空间的标准,具体实施,则由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根据各自情况自行调节。根据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前天下发了诉讼费交纳的“上海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即日起,去法院打上述类型的官司,将参考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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