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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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4个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时的管辖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人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