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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生女儿不久子宫就被切除 法院判定这属于医疗事故    

            [ 记者:吴蓉 转贴自:劳动报 更新时间:2007-7-16 文章录入:谢律师 ]



  钱女士喜得千金本是件欢喜的事,可是产后大出血以及3次进出医院,让她来不及享受做母亲的喜悦,就为了保命,切除了子宫。法院终审认定,她的子宫被切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钱女士是怀孕39周后到江苏靖江某医院待产的,当晚她剖腹生下了足月的女儿。手术第二天晚上,钱女士发起了高烧,医生为她用了抗生素治疗。几天后,医院通知钱女士出院。但出院不到10天,钱女士因大出血导致昏迷,回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为钱女士施行了手术。12天后,医院告知钱女士已经治愈可以出院。可是仅过4天,钱女士因再次大出血而被送进医院。经治疗后钱女士仍出血不止,生命垂危。在家属强烈要求下,钱女士被转往上海一家大医院治疗。

  上海医院检查发现,钱女士的子宫约有2厘米的组织缺损,原手术切口横行敞开约4厘米,下段前壁组织腐脆,产后大出血系原手术切口感染引发,因延误救治时间,只有实行全子宫切除术方能保命。钱女士无可奈何选择了全子宫切除术。

  与死神擦肩而过后,钱女士告上法院,捍卫自己的权益。在一审中,当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认为医院在为钱女士的治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诊疗行为与钱女士的子宫被切除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钱女士的诉讼请求。

  钱女士不服,聘请了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唐建立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唐律师在阅读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写就了上诉状。唐律师首先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瑕疵,请求二审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唐律师结合自己多年从医的经历指出,如果医院在钱女士第一次住院过程中认真履行注意义务,将病人治愈出院;如果医院在第二次住院中认真选择治疗方案,及时开腹检查结扎子宫动脉;如果医院在第三次住院过程中不用纱布填塞以致感染更趋严重,那么钱女士这位年轻女子的子宫就不会被痛苦地切除了。

  省医学会给出的鉴定结论认为,剖宫产手术后子宫下段切口感染、裂开、出血是剖宫产术的手术并发症,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医院在处理这一并发症中有些方面违反操作常规,如多次的宫腔操作、纱布填塞宫腔。根据相关法规,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钱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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